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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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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應考人亦得聲請加考憲法行政法等專門著作審查。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行政爭訟法三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 併採筆試及口試兩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二) 併採筆試、口試及著作審查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著作審查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8條規定了甄試的方式、科目以及成績計算方法。 第8條第一款規定了甄試的方式,即筆試和口試。如果筆試成績未達到錄取標準,則不得參加口試。此外,應考人還可以提出聲請加考憲法或行政法等專門著作進行審查。 第8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了甄試成績的計算方法。如果甄試方式是併採筆試和口試,則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的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後,再進行擇優錄取。如果甄試方式是併採筆試、口試和著作審查,則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著作審查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然後合併計算後進行擇優錄取。 根據最新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甄試過程公正、客觀,並選拔出最優秀的候選人。例如,如果甄試方式是併採筆試和口試,筆試成績的比重更高,以便更全面地評估應考人的能力。另外,加入著作審查的方式,可以進一步評估候選人在相關法律專門領域的研究能力。 這些規定在甄試的過程中起到指導作用,確保選拔出合格且優秀的法官。

  • 憲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行政爭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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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應考人亦得聲請加考憲法或行政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