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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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檢附申請書、簡歷表、學位證明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之證明書 (執業律師申請充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者得免附) ,及依左列申請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以供審查:(一) 任教授或副教授者:檢附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 (二) 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檢附服務年資證明、及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三冊。 (三) 任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者:檢附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之年資證明、另辦理訴願業務者,提出訴願決定書草稿二十件;辦理法制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文稿二十件,並均裝訂成冊,各三冊。 (四) 執業律師:檢附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之登錄證件、實際從事律師職務之成績優良年資證明文件 (其起算點自其向行政法院提出第一件書狀時起算) 、承辦行政訴訟之書類二十件,裝訂成冊,共三冊。 第三項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地方之各級行政機關,而不以行政院所屬機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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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7 條,申請甄試審查人員需要檢附相關文件供審查。具體應檢附的文件包括申請書、簡歷表、學位證明、具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的體檢表(符合司法官特考體格檢查標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的證明書。依據申請資格,還需檢附特定的相關文件,並裝訂成冊,數量要求為每種文件三冊。 例如,對於任教授或副教授的申請者,應檢附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的證明文件,包括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的服務成績優良的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的證明文件。 又如,對於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的申請者,應檢附服務年資證明,以及憲法、行政法專門著作一種,條件是獨立完成並最近五年出版,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在每篇詳註參考書目的章節或頁次,期刊的卷期別及頁次。這些文件共需裝訂成三冊。 再如,對於執業律師的申請者,需要檢附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的登錄證件、實際從事律師職務的成績優良年資證明文件(其起算點為其向行政法院提出第一件書狀時起算)、承辦行政訴訟的書類二十件,而這些文件也需裝訂成三冊。 此外,第三項所提到的政府機關指的是中央、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並不僅限於行政院所屬機關。 以上解釋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 7 條所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高等行政法院」官方網站,查閱日期為2022年11月。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核名詞
- 憲法法規
- 訴願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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