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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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司法院應先作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或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表示意見,如品德欠佳或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懲戒規則受懲戒處分者,不予甄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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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第5條,該條規定了在申請甄試審查時,司法院應先進行品德調查,可以向申請人曾任職的機關、學校或所在地區的律師公會索取相關資料或意見。如果申請人品德存在問題或曾接受過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懲戒規則的處分,則不予甄試審查。 以上資料參考自司法院行政訴訟庭的官方網站,該網站提供了相關的行政訴訟相關法規和判解,可提供作為解答的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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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