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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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訓練總成績,應提請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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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12條規定,職前訓練總成績應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後,再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這表示在評定職前訓練總成績時,需要經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的審議並獲得通過,然後再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具體的審議過程和條件,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文件,比如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所列明的審查標準和程序。 舉例:根據司法院發布的相關文件《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案件處理要點》,該委員會在審查申請公職人員資格及選拔人員時,將參考各機關所提出的相關文件,比如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12條所列明的審議結果,來評估是否符合相關資格和選拔標準。這個文件的目的就是確保申請人的訓練成績評定是經過審議和通過的,並作為人事選拔的參考依據。這樣可以確保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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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