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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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訓練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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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 11 條規定,職前訓練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及格標準為六十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評定參加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的學習成果和能力,並判斷其是否符合通過該訓練的要求。成績評定的依據是根據考試成績計算所得的總分,若總分達到六十分或以上,則視為及格,可以通過該訓練。若總分未達到六十分,則被判定為不及格,需要重新參加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參加訓練的人員具備相應的知識和能力,以應對未來在高等行政法院的工作挑戰。例如,如果一個參加職前訓練的人員在所有考試中都獲得了六十分或以上的成績,則該人員將被認為具備通過該訓練的資格,並可以繼續進入下一階段的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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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