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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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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課程之成績由指導評事評定之,並準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之規定。 前項成績,佔職前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評定要點,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的實務課程成績由指導評事評定。而這些成績佔到職前訓練總成績的60%。這表示該成績在評定結果中佔有很重要的比重。關於該評定要點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為我並無法查閱最新的法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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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 10 條規定:「實務課程之成績由指導評事評定之,並準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之規定。 前項成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