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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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課程之成績由指導評事評定之,並準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之規定。 前項成績,佔職前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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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評定要點,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的實務課程成績由指導評事評定。而這些成績佔到職前訓練總成績的60%。這表示該成績在評定結果中佔有很重要的比重。關於該評定要點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為我並無法查閱最新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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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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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