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實施前,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評定,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2.09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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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甄試審查人員,指依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規定,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
職前訓練分理論課程及實務課程兩階段,其成績由主辦單位及行政法院分別評定合併計算。
理論課程之成績,應以理論課程結束後,提出之報告為成績評定之標準。
理論課程之報告應送請二位至三位委員審查,並擬定分數,加具評語,其評審表如附件 (略) 。
評審委員之人選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高級人員中遴聘之,於必要時亦得延聘專家學者評審。
評審委員,按照評審之報告酌給審查費。
理論課程報告評分之標準,綜合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 對行政法學學理之研究程度。
二 其他相關法理之熟稔程度。
三 文理、事理通達之程度。
四 對司法工作之理念及熱誠。
理論課程成績之計算,以各評審委員評定分數之總分平均之,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前項成績,佔職前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實務課程之成績由指導評事評定之,並準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之規定。
前項成績,佔職前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職前訓練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職前訓練總成績,應提請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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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2.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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