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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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委員之人選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高級人員中遴聘之,於必要時亦得延聘專家學者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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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6條,評審委員的人選是由本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高級人員中遴聘的,必要時也可以延聘專家學者進行評審。 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法規,如果高等行政法院需要評審一個行政人員的職前訓練成績,他們可以遴聘評審委員的人選來進行評審。評審委員可以來自高等行政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高級人員,並且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延聘專家學者來進行評審。這樣可以確保評審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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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