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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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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委員之人選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高級人員中遴聘之,於必要時亦得延聘專家學者評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6條,評審委員的人選是由本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高級人員中遴聘的,必要時也可以延聘專家學者進行評審。 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法規,如果高等行政法院需要評審一個行政人員的職前訓練成績,他們可以遴聘評審委員的人選來進行評審。評審委員可以來自高等行政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高級人員,並且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延聘專家學者來進行評審。這樣可以確保評審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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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 6 條規定:「評審委員之人選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高級人員中遴聘之,於必要時亦得延聘專家學者評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