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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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課程報告評分之標準,綜合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 對行政法學學理之研究程度。 二 其他相關法理之熟稔程度。 三 文理、事理通達之程度。 四 對司法工作之理念及熱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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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8條中,主要針對理論課程報告評分標準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的描述,綜合下列事項進行評定: 一、對行政法學學理的研究程度:考察申論者對行政法學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包括相關法律原理、法學理論和判例解釋等方面的知識。 二、其他相關法理的熟稔程度:除了行政法學以外,對其他相關法律領域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如憲法法學、民事法學、刑事法學等。 三、文理事理通達的程度:評定申論者對行文表達的清晰程度、邏輯思維的合理性以及解釋問題的能力。 四、對司法工作的理念及熱誠:考察申論者是否具有對司法工作的熱情和使命感,以及對法律專業職業行為的認知和遵從程度。 根據這些評分標準,審查人員將綜合考慮申論者在這些方面的表現,進行成績的評定。該標準的具體適用情況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具體的評分細則可能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8條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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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