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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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課程成績之計算,以各評審委員評定分數之總分平均之,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前項成績,佔職前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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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