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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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訓練分理論課程及實務課程兩階段,其成績由主辦單位及行政法院分別評定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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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 3 條規定了職前訓練的分階段和成績評定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職前訓練包括理論課程和實務課程兩個階段,主辦單位和行政法院分別進行評定,然後合併計算成績。該規定確定了訓練成績的評定程序,以確保考試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獲得全面和公正的評價。然而,該問題並未提供任何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資料。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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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