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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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課程之成績,應以理論課程結束後,提出之報告為成績評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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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甄試審查人員職前訓練成績評定要點第4條的規定,理論課程的成績應以理論課程結束後所提出的報告作為評定標準。具體的範例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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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