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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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