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 ...)表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如果在筆錄中有依法需要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中以相同的方式加註,使用全形小括弧,以(註: ...)表示。這個規定保護了筆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確保加註的內容與列印的筆錄一致。在筆錄加註時,應注意使用全形小括弧以區分加註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