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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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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 ...)表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如果在筆錄中有依法需要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中以相同的方式加註,使用全形小括弧,以(註: ...)表示。這個規定保護了筆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確保加註的內容與列印的筆錄一致。在筆錄加註時,應注意使用全形小括弧以區分加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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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