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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一、二審法院應於民刑事法庭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供書記官製作、列印筆錄之用。並應於法庭內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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