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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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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刑事訴訟筆錄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三)現任書記官於調整職務前未曾使用電腦製作筆錄者自接辦紀錄業務日起三個月內。 (四)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首長核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2條,民、刑事訴訟筆錄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使用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三)現任書記官於調整職務前未曾使用電腦製作筆錄者自接辦紀錄業務日起三個月內。 (四)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首長核定者。 參考資料: -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行政院法制局, 108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

相關函釋 1

  • 記錄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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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民、刑事訴訟筆錄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新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