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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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附卷之筆錄與筆錄電子檔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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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6條,如果附卷中的筆錄與筆錄電子檔案內容不一致,則以附卷中的筆錄為準。這表示在筆錄與筆錄電子檔案之間存在差異時,法院應以附卷中的筆錄為審理的憑據來源。 參考資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部104年度年終登記報告,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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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