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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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筆錄電子檔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書記官始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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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一第7款規定,筆錄電子檔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書記官始除去之。具體而言,辦理審判的法院應在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將筆錄電子檔加以刪除。刪除筆錄電子檔的責任人為書記官。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進一步的相關資訊或範例。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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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