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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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注意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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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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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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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