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為加強為民服務,便利民眾接洽公務暨輔導訴訟程序之進行,等訂定本注意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7.25
廢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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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便民服務事項由文書科主辦,並依事件之性質,由書記廳所屬各科室協辦。
三 辦理便民服務工作,應恪遵法令,以和藹之態度,誠摯之言詞,詳為答復或為妥速之處理,不得推拖敷衍。
四 本院便民服務項目如左:
(一)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手續。
(二) 指導報到、遞狀事項。
(三) 洽領裁判正本。
(四) 洽領應送達之文書或應發還之證物。
(五) 洽請閱覽卷宗、證物。
(六) 代為影印文件。
(七) 查詢裁判主文。
(八) 答復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九) 答復有關事件進行情形之詢問事項。
(十)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民眾得以言詞或本院製備之詢問解答 (如格式一) 就前列事項為請求或查詢。
格式一
┌──────────────────────────────┐│行 政 法 院 詢 問 解 答 單 │├───┬──┬──┬──┬──┬────┬──┬──────┤│詢問人│性別│年齡│籍貫│職業│身分證 │電話│住 址││姓 名│ │ │ │ │統一號碼│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詢 問 內 容 │ 解 答 內 容 │├──────────────┼───────────────┤│ │ ││ │ ││ │ ││ │ ││ │ ││ 月 日 午 時 分 │ 月 日 午 時 分 ││ 詢問人 │ 解答單位: ││ │ 解答人: │└──────────────┴───────────────┘
五 民眾得以言詞或本院製備之詢問解答 (如格式一) 就前列事項為請求或查詢。
民眾詢問事項,除關係重大或內容繁雜須詳加研究,或須轉送承辦人員查閱資料,始能答復者,得以詢問解答單為解答外,其餘事項均以口頭答復之。
六 對於言詞詢問事項,應將詢問者姓名、住居所、詢問及解答要旨,記載於「言詞詢問解答登記簿」 (如格式二) ,如認為必要,得請詢問人出示國民身分證,將其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一併記明。
格式二
┌──────────────────────────────┐│行政法院服務處言詞詢問解答登記簿 │├───┬─────┬───────┬────┬────┬──┤│日 期│詢問人姓名│國民身分證 │詢問要旨│解答要旨│備考││ │ │統一編號或住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文書科接受詢問事項,應立即答復。其須查明者,應請詢問人填具「詢問解答單」分送承辦人,就詢問事項之答復要旨記入解答欄內,並記明答復時間,簽名或蓋章後退還文書科。
文書科接獲各單位所填復之詢問解答單,應立即告知詢問人,必要時並得予適當之解說。
八 詢問事項如係違背法令,或為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秘密,或其他不應解答之事項者,應不予解答,但須將理由告知詢問人,並記載於詢問解答單或言詞詢問解答記簿內。
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領裁判正本或其他應行送達之文書,或應行發還之證物者,應即洽請承辦人員,迅予交付領取或發還。
十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關係人聲請閱覽卷宗旨,依「行政法院律師閱卷實施要點」辦理。
十一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得請求代為影印文件。
影印文件,按件酌收工本費,並給予收據。
十二 民眾對本院業務有興革意見,無論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均應酌情研究辦理,並將研究或辦理情形答復原建議人。
十三 本注意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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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7.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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