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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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領裁判正本或其他應行送達之文書,或應行發還之證物者,應即洽請承辦人員,迅予交付領取或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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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如果需要領取裁判正本或其他應該送達的文件,或者需要發還證物,應該立即去找承辦人員,迅速領取或者發還相關文件或證物。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中找到。根據最新的注意事項,第 9 條明確要求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需要立即向承辦人員請求領取或發還相關文件或證物。 例如,如果一個當事人需要領取法院的判決正本,根據這個規定,他應該立即去找承辦人員,並迅速領取判決正本。如果一個訴訟代理人需要發還某些證物作為證據,他也應該立即去找承辦人員,並迅速將證物發還給法院。 因此,根據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 9 條的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需要領取或發還文件或證物時,應該迅速與承辦人員聯繫。
- 代理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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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