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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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關係人聲請閱覽卷宗旨,依「行政法院律師閱卷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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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關係人欲聲請閱覽卷宗時,應遵循「行政法院律師閱卷實施要點」的辦理程序。具體閱卷規則由司法院所定,且當事人和非律師的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時,亦適用該閱卷規則。
- 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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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