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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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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院便民服務項目如左: (一)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手續。 (二) 指導報到、遞狀事項。 (三) 洽領裁判正本。 (四) 洽領應送達之文書或應發還之證物。 (五) 洽請閱覽卷宗、證物。 (六) 代為影印文件。 (七) 查詢裁判主文。 (八) 答復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事項。 (九) 答復有關事件進行情形之詢問事項。 (十)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民眾得以言詞或本院製備之詢問解答 (如格式一) 就前列事項為請求或查詢。 格式一 ┌──────────────────────────────┐│行 政 法 院 詢 問 解 答 單 │├───┬──┬──┬──┬──┬────┬──┬──────┤│詢問人│性別│年齡│籍貫│職業│身分證 │電話│住 址││姓 名│ │ │ │ │統一號碼│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詢 問 內 容 │ 解 答 內 容 │├──────────────┼───────────────┤│ │ ││ │ ││ │ ││ │ ││ │ ││ 月 日 午 時 分 │ 月 日 午 時 分 ││ 詢問人 │ 解答單位: ││ │ 解答人: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引用的法規及相關案例,我們無法回答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4條的問題,因為該條款並未出現在上述提供的內容中。請問還有其他法條或內容是我們可以提供協助的嗎?

  • 關係人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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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 本院便民服務項目如左: (一)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手續。 (二) 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