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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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便民服務工作,應恪遵法令,以和藹之態度,誠摯之言詞,詳為答復或為妥速之處理,不得推拖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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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法院在辦理便民服務工作時,應該遵守法令,以友善、誠摯的態度,提供詳盡且妥善的答覆或處理,不能推拖敷衍。此條規定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行政法院在提供服務時誠信和專業。沒有提供與該條規定有關的具體範例的參考資料,但法律系教授應該可根據具體情境和相關法律原則進行解釋和舉例。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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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