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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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便民服務事項由文書科主辦,並依事件之性質,由書記廳所屬各科室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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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本院的便民服務事項由文書科負責主辦,並根據案件的性質,由書記廳所屬的各科室協助辦理。根據資料中的內容,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行政法院提供便民服務的運作方式進行規範。具體來說,文書科是負責統籌和協調便民服務事項的部門,而書記廳所屬的各科室則根據案件的性質,提供相應的協助和支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法院能夠有效地提供便民服務,以滿足公眾的需求。具體的例子在資料中並未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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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