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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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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便民服務事項由文書科主辦,並依事件之性質,由書記廳所屬各科室協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本院的便民服務事項由文書科負責主辦,並根據案件的性質,由書記廳所屬的各科室協助辦理。根據資料中的內容,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行政法院提供便民服務的運作方式進行規範。具體來說,文書科是負責統籌和協調便民服務事項的部門,而書記廳所屬的各科室則根據案件的性質,提供相應的協助和支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法院能夠有效地提供便民服務,以滿足公眾的需求。具體的例子在資料中並未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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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 本院便民服務事項由文書科主辦,並依事件之性質,由書記廳所屬各科室協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