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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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民眾得以言詞或本院製備之詢問解答 (如格式一) 就前列事項為請求或查詢。 民眾詢問事項,除關係重大或內容繁雜須詳加研究,或須轉送承辦人員查閱資料,始能答復者,得以詢問解答單為解答外,其餘事項均以口頭答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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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民眾可以口頭或以詢問解答表格的方式向行政法院提出請求或查詢。根據該條規定,若民眾的詢問事項涉及重大關係或內容繁雜,需要進一步研究或轉送給相關承辦人員查閱資料才能回答,行政法院有權利以詢問解答表格作為回覆方式;若是其他事項,行政法院則可以口頭回答。具體如何回答將根據具體案件和情況而定。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具體的例子與資料相關,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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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