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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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對於言詞詢問事項,應將詢問者姓名、住居所、詢問及解答要旨,記載於「言詞詢問解答登記簿」 (如格式二) ,如認為必要,得請詢問人出示國民身分證,將其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一併記明。 格式二 ┌──────────────────────────────┐│行政法院服務處言詞詢問解答登記簿 │├───┬─────┬───────┬────┬────┬──┤│日 期│詢問人姓名│國民身分證 │詢問要旨│解答要旨│備考││ │ │統一編號或住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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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便民服務注意事項第6條,在進行言詞詢問時,法院應將詢問者的姓名、住居所、詢問內容以及解答要點記錄在言詞詢問解答登記簿中。如果認為有必要,法院可以要求詢問者出示國民身分證,並將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一併記錄。以下是格式二的範例: 日期 詢問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住所 詢問要旨 解答要旨 備考 (留白) (留白) (留白) (留白) (留白) (留白) (留白) (留白) (留白) (留白)
- 住居所名詞
- 要旨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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