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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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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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0條,各機關在回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該提供具體的處理意見和相關法規依據。回覆內容應使用簡明、肯定、親切、易懂的語言,並副知有關機關。 這表示當機關回應人民的陳情時,需要清楚地說明他們對案情的處理意見,並提供相關的法規依據,以便陳情人理解機關的處理方式。此外,回應的內容應該使用簡單易懂的語言,並給予相應的熱情和親切感。同時,機關也需要將相關內容副知給相關機關。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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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