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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各機關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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