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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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法官,指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庭長、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暨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 前項法官,不包括優遇之法官、委員及未實際辦理案件之候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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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2條所指的法官包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的院長、庭長、法官,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長和委員,還有被調入辦理審判事務的法官。然而,這些法官中不包括優遇的法官、委員,也不包括未實際辦理案件的候補法官。具體範例可參考法官法第73條和法官法第89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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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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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