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官會議實施要點2

快速跳轉

本要點所稱法官,指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庭長、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暨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 前項法官,不包括優遇之法官、委員及未實際辦理案件之候補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2條所指的法官包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的院長、庭長、法官,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長和委員,還有被調入辦理審判事務的法官。然而,這些法官中不包括優遇的法官、委員,也不包括未實際辦理案件的候補法官。具體範例可參考法官法第73條和法官法第89條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會議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本要點所稱法官,指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庭長、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暨調入辦理審判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