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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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由各該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體法官組成,以院長、委員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委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法官過半數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受託法官代理出席之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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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4條,法官會議是由各相應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全體法官組成的。該會議由院長或委員長擔任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果沒有議案,可以決定不召開。如果有必要,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法官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法官會議的決議需要有過半數的法官出席,並且出席法官的過半數同意。 如果出席法官的意見數量相同,則由主席決定結果。如果有法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受託法官代理出席的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三人。 範例:一個法院召開法官會議,共有六位法官出席。根據法官會議的規定,必須有過半數的法官出席才能進行決議。假如有四位法官出席,其中兩位支持決議,另外兩位反對,則該決議無法通過,需要更多法官出席或經過進一步討論才能做出結論。同樣地,如果有三位法官出席,其中兩位支持決議,則根據主席的決定,該決議可以通過。
相關函釋 1 則
- 懲戒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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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