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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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召開年終法官會議前,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預為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草案及年終法官會議後所發生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草案之研擬,提出法官會議議決之。 前項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院長、委員長為當然代表。代表之產生,除院長、委員長外,其餘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以抽籤方式產生;另三分之一由院長、委員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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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5條,各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召開年終法官會議之前,可以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預先研擬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草案及年終法官會議後所發生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草案,並提交給法官會議進行議決。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5條第2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成員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為一年。法官會議可以議決成員的人數及是否可以連任。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5條第3項,法官代表包括院長和委員長作為當然代表。法官代表的產生方式是除了院長和委員長之外,其餘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以抽籤方式產生,另三分之一由院長和委員長指定。 根據以上資料,對於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5條的釋義如下: - 第5條規定了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組成和任務,它可以提前研擬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草案,以及年終法官會議後發生的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草案,並提交給法官會議議決。 -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成員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為一年,並可以連任,成員數量及連任情況由法官會議議決。 - 法官代表包括院長和委員長作為當然代表,其餘成員由全體法官以抽籤方式產生三分之二,另外三分之一由院長和委員長指定。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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