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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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法官代表於任期內,因調職或其他事故而有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依該依表產生之方式分別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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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 6 條,在法官代表任期內因調職或其他事故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遞補。這表示當法官代表無法履行職責時,必須根據相關表格的規定進行遞補,使相對應的人能夠暫時代理法官的職務。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並無法直接找到與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 6 條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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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