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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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以院長、委員長為主席,應有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決議。其決議採多數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召開時,研考單位應將該年度各股法官案件收結情形列表提供與會人員參考,其有遲延、視為不遲延及社會矚目難辦之案件待審者,應於表上註記。 法官事務分配小組對於法官因有遲延、視為不遲延及社會矚目難辦之案件待審,而決議調整或不予調整事務者,應將其事由向法官會議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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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7條,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的會議需要有院長、委員長擔任主席,並且至少三分之二的法官代表需要出席才能做出決議。在這種會議中,決議是根據多數票來進行的,如果同數時,則由主席做最終決定。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是法官會議實施要點。根據這個條款,法官會議的決議需要有足夠的法官代表出席,並根據多數票的結果進行。同時,研考單位需要提供相關案件的收結情形列表供與會人員參考,並註記遲延、視為不遲延及社會矚目難辦的案件。如果法官事務分配小組對於這些案件的調整或不調整有任何決策,則需要向法官會議提出報告。 例如,當法官會議討論是否調整某個案件的待審狀態時,會根據多數決的方式進行投票。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官代表出席,並且多數票決定不予調整該案件的待審狀態,那麼這個決策就會成為有效的。另外,研考單位在會議前提供了相關案件的收結情形列表,這可以讓與會人員了解案件的狀況並做出決策。這些交流和討論將幫助法官會議的成員做出明智的决策,以確保司法系統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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