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十、定法院之管轄,以事件受理時為準。 保護令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為定管轄權有調查被害人住居所之必要時,應單獨訊問聲請人或被害人,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准閱覽;法官或檢察官因必要而拆閱時,應於拆閱後再行密封。 前項規定,於家庭暴力通報人身分資訊之保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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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當保護令申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的住居所時,法院在確定管轄權時需調查被害人的住居所。在進行調查時,法院應單獨訊問聲請人或被害人,並由書記官將這些筆錄和資料密封,不允許閱覽。如果法官或檢察官在必要時拆封閱覽,則應在閱覽後再次密封。此規定亦適用於保密家庭暴力通報人的身份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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