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定法院之管轄,以事件受理時為準。 保護令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為定管轄權有調查被害人住居所之必要時,應單獨訊問聲請人或被害人,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准閱覽;法官或檢察官因必要而拆閱時,應於拆閱後再行密封。 前項規定,於家庭暴力通報人身分資訊之保密準用之。
十、定法院之管轄,以事件受理時為準。 保護令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為定管轄權有調查被害人住居所之必要時,應單獨訊問聲請人或被害人,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准閱覽;法官或檢察官因必要而拆閱時,應於拆閱後再行密封。 前項規定,於家庭暴力通報人身分資訊之保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