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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之一、本法第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以下簡稱未同居伴侶),有前點第五款之跟騷行為者,被害人得依本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有關聲請保護令之規定。 前項跟騷行為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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