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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一之一、本法第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以下簡稱未同居伴侶),有前點第五款之跟騷行為者,被害人得依本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有關聲請保護令之規定。 前項跟騷行為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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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當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定義未同居伴侶: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一項,家庭成員間的未同居伴侶也包括在內。這意味著未同居伴侶之間若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被害人也可以根據本法提出民事保護令的聲請,而不需要另外適用其他法規相關的保護令規定。 2. 判定跟騷行為:對於前述法條提及的未同居伴侶之間的跟騷行為,應根據案件中具體的事實進行審酌。包括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認知,以及行為人的言行連續性等方面,來判定是否屬於跟騷行為。 舉例來說,若未同居伴侶之間的一方持續通過擾亂對方的日常生活、警告、辱罵等言行,並且這種行為有系統、持續存在,該行為的性質就可以被判定為跟騷行為。 以上解釋的依據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並且根據具體案例事實進行審酌,論述旨在提供法律觀點及解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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