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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十一、法院准許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後,視為聲請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應即通知兩造行審理程序。 前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聲請之情形,原則上應由原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法官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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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在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後,視為聲請人已提出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應即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審理程序。在此情況下,通常應由原本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法官繼續審理案件。這意味著,法院在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後,應迅速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的審理程序,以確保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得以有效實施。例子和相關參考資料可在上述文本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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