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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法院准許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後,視為聲請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應即通知兩造行審理程序。 前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聲請之情形,原則上應由原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法官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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