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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十二、法院對於保護令之聲請事件,在指定審理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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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法》第12條,法院在處理保護令申請案件時,應在指定的審理期日前先審查申請是否合法。如果發現不合法的情形,但可以補正的,應給予一定的期間讓當事人進行補正;如果無法進行補正,則應裁定駁回該申請。 參考資料: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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