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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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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院對於保護令之聲請事件,在指定審理
期日
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能補正者,應以
裁定駁回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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