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十四、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一切可能影響裁定之事實及證據,亦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考量非由當事人所提出,而以其他方式所獲知之事實,並得訊問當事人、警察人員、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或令其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 法院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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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保護令事件的審理程序是不公開的。法院有職權調查所有可能影響裁定的事實和證據,可以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或考慮其他方式獲得的事實。法院也可以對當事人、警察人員、知情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士進行訊問或要求他們陳述意見。在進行事實和證據調查時,如果使用文書作為證據,可以考慮使用密件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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