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一切可能影響裁定之事實及證據,亦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考量非由當事人所提出,而以其他方式所獲知之事實,並得訊問當事人、警察人員、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或令其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 法院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
十四、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一切可能影響裁定之事實及證據,亦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考量非由當事人所提出,而以其他方式所獲知之事實,並得訊問當事人、警察人員、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或令其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 法院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