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十五、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同一者,應送達於被害人之家事事件司法文書應分別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不得互為代收、限本人親收,或不得由○○○(相對人姓名)或其受僱人、同居人代收等文字。 法院處理保護令或其他涉及家庭暴力之家事事件,須通知被害人(包括其為當事人、聲請人或關係人情形)出庭時,應併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及「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法院篇」(附件一、二)。 被害人無法送達時,法院得經由戶役政資訊系統、向「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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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第15條規定,若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相對人為同一人,需分別送達司法文書給被害人和相對人,並在信封上明確註明不得代收,限由本人親自收取,不得由相對人或其受僱人、同居人代收。 2. 法院在處理保護令或其他家事事件時,應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給被害人。該通知書的內容以附件一為準。 3. 若無法送達被害人時,法院可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詢被害人的相關資訊。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源包括所提到的法規本身《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以及附屬文件如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等。根據該法規的相關條文,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遵守提及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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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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