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五、家庭暴力被害人與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同一者,應送達於被害人之家事事件司法文書應分別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不得互為代收、限本人親收,或不得由○○○(相對人姓名)或其受僱人、同居人代收等文字。 法院處理保護令或其他涉及家庭暴力之家事事件,須通知被害人(包括其為當事人、聲請人或關係人情形)出庭時,應併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及「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法院篇」(附件一、二)。 被害人無法送達時,法院得經由戶役政資訊系統、向「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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