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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聲請人為被害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並得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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