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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或成年人,於其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對於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身心障礙被害人之訊問,宜由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會工作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陪同之人得坐於被陪同人之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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