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十七、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或成年人,於其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對於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身心障礙被害人之訊問,宜由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會工作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陪同之人得坐於被陪同人之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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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訊問被害人時,法院應以懇切態度耐心進行,並要特別體察被害人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或成年人的情況。若被害人的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法院應要求其進一步說明或補充。 針對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身心障礙的被害人,應由他們的親屬或個案輔導的社會工作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進行訊問。必要時,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陪同的人可以坐在被陪同人的旁邊,並且可以陳述自己的意見。 以上解釋主要基於「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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