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十九、法院於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應切實注意被害人、其未成年子女及證人之友善安全出庭環境,令相對人與其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或採取下列保護安全措施: (一)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 (二)到庭、退庭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 (三)請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院。 (四)請社會工作人員陪同開庭。 (五)使用有單面鏡設備或視訊審理之法庭。 (六)轉介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擬定安全計畫或提供其他服務。 (七)無障礙及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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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 1. 切實注意被害人、其未成年子女及證人之出庭安全,需確保他們的安全。 2. 保持相對人與被害人等人之間的安全距離,如果必要,可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3. 根據需要,設定不同的到庭時間、退庭時間,以確保安全。 4. 被害人等人進出法院時,可以使用不同的出入路線和等候處所。 5. 可請求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被害人等人離開法院,確保他們的安全。 6. 在開庭時,可請求社會工作人員陪同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 7. 律師可以提出使用有單面鏡設備的法庭,保護被害人等人的隱私。 8. 法院可以轉介地方政府駐法院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擬定安全計畫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9. 法院也可以適當地採取其他措施來確保被害人等人的安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家庭暴力防治法》,2021年2月2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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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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