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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法院於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應切實注意被害人、其未成年子女及證人之友善安全出庭環境,令相對人與其等保持當之安全距離;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或採取下列保護安全措施: (一)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 (二)到庭、退庭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及等候處所。 (三)請警察、法警或其他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院。 (四)請社會工作人員陪同開庭。 (五)使用有單面鏡設備或視訊審理之法庭。 (六)轉介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擬定安全計畫或提供其他服務。 (七)無障礙及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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