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本法所稱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係指實際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的定義是指實際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是否有兒童或少年目睹或聽聞了家庭暴力的情況。法院可能根據這項規定來判斷兒童或少年是否需要受到保護和支援。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案件涉及到家庭暴力,而其中一個兒童目睹了這種暴力,根據這項法律,法院可能會認定這個兒童是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在判決中,法院可能會考慮這個兒童的需要和保護,以確保他們的安全和福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