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法院核發保護令時,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情節之輕重、被害人受侵害之程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與特定家庭成員保護之必要性及其他一切情形,選擇核發一款或數款內容最妥適之保護令。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但於通常保護令事件核發聲請人所未聲請之保護令前,應使聲請人、相對人及被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十、法院核發保護令時,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情節之輕重、被害人受侵害之程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與特定家庭成員保護之必要性及其他一切情形,選擇核發一款或數款內容最妥適之保護令。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但於通常保護令事件核發聲請人所未聲請之保護令前,應使聲請人、相對人及被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