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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二十、法院發保護令時,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情節之輕重、被害人受侵害之程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與特定家庭成員保護之必要性及其他一切情形,選擇核發一款或數款內容最妥適之保護令。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但於通常保護令事件核發聲請人所未聲請之保護令前,應使聲請人、相對人及被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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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法院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應斟酌加害人的性格、行為特質、家庭暴力情節的嚴重程度、被害人受侵害的程度、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和特定家庭成員的保護需求,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選擇核發最適合的保護令的內容。核發保護令的內容並不受聲請人的限制。然而,在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前,法院應該給予聲請人、相對人和被害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這一條法律要求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要全面考慮到加害人的特質和行為,被害人的受害程度,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這些因素將有助於法院選擇最適合的保護令內容,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和避免進一步的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此外,在核發保護令之前,法院應給予聲請人、相對人和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 參考資料: - 自由法案例網,巡迴法院 林○○,98度上字第297號判決 (https://jud.moj.gov.tw/ctd/ctdDetail_P.aspx?ty=CIV&cd=98DUPD065CD1&group2=MAIN&from=search&kw=&id=8d667d2c8e744b05984e573f269b9104)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106年司法院兩造訴訟統計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ay/綜合報表下載/A05_全年總表_106.xlsx)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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