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駁回聲請或就有爭執之聲請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當事人對於聲請人之陳述及聲請核發保護令之項目、法院依職權核發之項目及保護令之期間有爭執者,亦同。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內容不符時,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