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駁回聲請或就有爭執之聲請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當事人對於聲請人之陳述及聲請核發保護令之項目、法院依職權核發之項目及保護令之期間有爭執者,亦同。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內容不符時,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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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如果法院駁回聲請或對爭執的聲請做出裁定,該裁定必須附上理由。當事人對於聲請人的陳述、聲請核發保護令的項目以及保護令的期間有爭執時,法院也必須提供相應的理由。如果法院核發的保護令與聲請人的要求不符,則無需在裁定的主文中駁回該部分聲請。可以在以下參考資料的內容中找到相關信息: - 司法院發布的《家庭暴力法院辦案應行注意事項》中,第21條有關駁回聲請或就有爭執之聲請所為之裁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 司法院發布之《家庭暴力法院辦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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