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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駁回聲請或就有爭執之聲請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當事人對於聲請人之陳述及聲請發保護令之項目、法院依職權核發之項目及保護令之期間有爭執者,亦同。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內容不符時,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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