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法院於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保護令時,應切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亦得命家事調查官或委請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調查,或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有害其身心健康發展或有其他礙難情形者外,宜聽取其意見。
二十二、法院於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保護令時,應切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亦得命家事調查官或委請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調查,或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有害其身心健康發展或有其他礙難情形者外,宜聽取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