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二十二、法院於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保護令時,應切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亦得命家事調查官或委請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調查,或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有害其身心健康發展或有其他礙難情形者外,宜聽取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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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信息,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 切實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在核發保護令時,法院應該重視子女的最佳利益,並且在必要時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的意見。 2. 徵詢意見:法院可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尤其是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除非聆聽他們的意見會對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有害或其他困難情況。 3. 調查訪視:法院可以命令家事調查官或委託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訪視,以收集相關證據。 4. 選任程序監理人:如果必要,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來代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這些指示旨在確保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法院充分考慮著子女的安全和最佳利益。根據最新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應該遵循這些準則,以確保子女的權益得到適當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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