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法院於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保護令時,為確實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之安全,應考量家庭暴力因素,並得視實際情況核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命令,必要時,得依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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