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二十三、法院於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保護令時,為確實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之安全,應考量家庭暴力因素,並得視實際情況核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命令,必要時,得依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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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23條,法院在核發家庭暴力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的通常保護令時,應該考慮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確保被害人及其子女的安全。根據情況,法院可以核發家庭暴力法第45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命令,必要時,也可以按照該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處理。 範例:例如,當法院認定加害人對被害人存在即時危險時,可以核發命令禁止加害人接近或接觸被害人及其子女的指定地點,以確保其安全。另外,如果加害人繼續威脅或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的安全,法院還可以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如安排監護人或要求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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