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二十四、法院於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之保護令時,應命給付一定之金額;扶養費部分,必要時並得命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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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4條,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應命被告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如果必要,法院也可以命令分期給付或定期給付扶養費。如果被告逾期未履行分期給付時,後續期間視為已到期。如果被告逾期未履行定期給付時,可能喪失期限利益,且法院可以酌定給付加給金額,但加給金額不得超過定期給付金額的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 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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