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法院於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之保護令時,應命給付一定之金額;扶養費部分,必要時並得命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二十四、法院於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之保護令時,應命給付一定之金額;扶養費部分,必要時並得命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 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