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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二十五、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其聲請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保護令時,應於裁定載明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限,並得不經鑑定,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或裁定前提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之建議,或於審理中陳明者,法院宜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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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當法院核發保護令時,應在裁定中明確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完成期限。此外,在不經鑑定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直接命令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此外,對於處遇計畫的實施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在裁定前提出建議,法院宜考慮納入該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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