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二十五、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其聲請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保護令時,應於裁定載明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限,並得不經鑑定,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理前或裁定前提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之建議,或於審理中陳明者,法院宜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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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當法院核發保護令時,應在裁定中明確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完成期限。此外,在不經鑑定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直接命令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此外,對於處遇計畫的實施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在裁定前提出建議,法院宜考慮納入該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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