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二十六、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保護令時,宜加註其執行應由聲請人或被害人持保護令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學籍所在學校、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之提示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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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項規定提到,在法院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保護令時,應在保護令上加註提示文字,提示聲請人或被害人應持保護令向戶政事務所、學籍所在學校、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執行。這表示當聲請人或被害人需要執行保護令時,他們應該前往戶政事務所、學校或地區國稅局申請,以確保保護令的執行有效性。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執行保護令的機制,以便被害人能夠得到必要的保護和支援。具體的相關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法律的具體適用情況以及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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