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聲請延長無次數之限制,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二十七、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聲請延長無次數之限制,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