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二十七、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聲請延長無次數之限制,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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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7條,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在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或被害人的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延長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沒有次數的限制,每次延長的期間為二年以下。此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提出延長通常保護令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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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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